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6年08月10日 09:55:59tz36浏览量:617次

云政发【2016】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打造云南经济发展新引擎,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有效整合资源,搭建创业创新转化孵化平台,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

———坚持机制创新,营造创业环境。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创业创新资源,注重强化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等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暠、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坚持创新推动,打造经济增长点。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就业,构建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业创新群体,提高创业创新效率,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创业创新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业创新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业创新服务从强硬件条件到重软件服务的转变。全省各类孵化载体达到500个,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初步建成覆盖全省各州、市、县、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科技创业者突破15万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件,建成50个以上众创空间等新兴创业服务平台,培育引进100个以上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孵化培育10000户以上创新型小微企业。

二、降低准入门槛

(三)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鼓励各州、市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创业创新公共服务

建设和优化“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公用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分级设立众创咨询服务平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综合服务,建立面向创业创新者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为创业者提供更多便利。(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开发建设小微企业扶持公示模块,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挂钩。(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配合)

(六)减轻创业者负担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当地政府定价管理的,对初创企业在创办期间(2年内)按照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七)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停薪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将科技人员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的工作业绩纳入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八)允许国有企业职工停职创业

国有企业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停薪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创办企业的职工按照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停职的员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商局、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九)支持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

切实加大“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等制度政策的落实力度,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6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在高校或各地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创业项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性免费政策。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引导优秀人才进入农村经营网络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理念等全面支持,在农村开展网上代买、代卖、缴费、创业支持等工作,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市场、园区对接,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探索既有云南特色,又可复制推广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和模式。(省农业厅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一)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

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创业创新人才生态圈,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我省创业创新,鼓励省内人才到国(境)外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创业创新,充分发挥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国际科技特派员的作用,构建跨境人才联络、跨境合作创业平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业创新人才发展环境。鼓励国(境)外有关机构和组织来滇设立独立或联合研发机构,对我省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证,依法依规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滇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有关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十二)激发职工创业创新潜能

全面深化“云岭职工跨越发展先锋活动暠,组织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创业创新生动实践,强化重点工程、工业园区劳动竞赛,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竞赛活动,拓展工人先锋号创建和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发挥先进模范示范引领作用,汇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大动力。大力实施“云岭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建立健全职工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强化职工创新成果交流转化,加大职工技术创新奖励力度,有效激发职工苦练技能、争当能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职工整体创业创新能力。(省总工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四、加大财税金融扶持

(十三)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创新紧密结合起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措施

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十五)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

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创新,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财银联动资金,运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分别按照职能牵头)

(十六)完善创业创新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平台挂牌融资,引导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规范发展,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完善省、州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分别按照职能牵头)

(十七)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

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双创”3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分别按照职能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八)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

减少投资领域、阶段限制和完善国有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机制,在保障国有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国有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绿色通道,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创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创业投资按照不同标准分类考核。允许国有创投在总量上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核销部分亏损,并给出资本回报时限的约定,以保证资金真正用在创新、创业的投资上。(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等部门配合)

五、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培育众创空间

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社会组织等为主力,以省级重点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区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知名电商为载体,集成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要素,兴办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构,打造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孵化营、创业咖啡、创业苗圃、创业公社、创新工场、创客总部等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在滇中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建立人才特区,在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税收管理服务、股权激励、成果转化、收益分成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打造人才智力密集、制度创新、产业持续发展的示范区。鼓励各类开发区建设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示范创业创新中心。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运营管理,引导存量商业商务楼宇、旧厂房等资源改造,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推动众创空间向农村拓展,支持县域电子商务集中发展区、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引导和支持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或开展网络销售,为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支撑、搭建平台。各级财政要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研究院,做大做强产学研对接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企业研究工作站等,联合培养研究生。建成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鼓励全省各类普通高校利用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省教育厅、科技厅分别按照职能牵头;省工商局、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创新服务模式

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校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放。加快发展“互联网+暠”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地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商务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创业创新平台

探索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共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推进创业创新教育

发展与创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技能教育培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应用技术类大学建设,继续推进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建立创业创新教育、实践、孵化、帮扶引导体系。加快建设创业创新视频公开课、创业创新核心课程教材。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把创业创新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学分制管理。支持高校建立创业创新学院。按照1:500的师生比例配齐校级专职就业创业工作队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鼓励高校强化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建立创业创新学院、创业创新园,开展创新实训项目,完善政府、高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创业创新教育支持体系。(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每年组织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在全省实施“百县千企万人农村青年电商培训工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云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发展、创业创新与扩大就业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创业创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业创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形成推进合力

各州、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其他党政部门、有关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各地要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监察厅、工商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八)营造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支持各类众创空间的创客创新实践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教育活动,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创客文化。支持举办各类创客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活动。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介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重大科技宣传活动,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省新闻办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汇集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省跨越发展,努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发布日期:2016/8/10 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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