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金融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08日 00:00:00tz39浏览量:902次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新机遇,加快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工作目标,以建设昆明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为龙头,以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动力,提升金融服务我省实体经济的保障水平,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人民币跨境融资和跨境使用先行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保险服务体系和保险经济补偿机制,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加快与南亚东南亚地区金融互通、货币流通、资金融通,到2020年,实现金融业增加值比2015年翻一番,达到2000亿元。

全面统筹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关系,全面统筹金融创新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用好用活用足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着力培育多层次宽领域开放合作的金融市场格局,为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任务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1.加快金融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步伐。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滇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机构。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滇成立合资机构。积极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泛亚业务中心、浦东发展银行昆明离岸业务创新中心、中国银行沿边金融合作服务中心发展,推进设立中国工商银行沿边金融改革试验区跨境金融服务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泛亚跨境金融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依法合规推进在南亚东南亚地区开设机构、布局网点、开展业务合作,拓展境外市场,提升云南金融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2.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富滇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云南红塔银行及村镇银行改革发展。支持我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健全完善资本补充和管理机制,通过增资扩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增强服务全省经济能力。支持设立地方寿险和农业保险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争取2016年设立1个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推进民营银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设立。

3.有序稳妥发展地方类金融组织。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切实引导地方类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微实体企业及“双创”事业的支持力度。

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4.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能力,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境内外并购重组,加强与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合作,为企业和投资机构搭建国际化投融资平台。继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鼓励我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发展壮大。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挂牌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经济活力。

5.推进企业债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及海外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积极拓宽中小企业区域绩优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渠道和规模。推动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并购重组私募债、同业存单等方式进行融资,丰富债券融资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引入境外企业赴境内发债。

6.规范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加快我省要素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验收工作,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

强化保险服务保障功能

7.推动跨境保险业务发展。支持保险公司创新跨境保险业务,大力推动与南亚东南亚地区在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旅游保险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在产险、寿险领域将境外医疗救援、境外医疗住院理赔风险管理、境外旅行综合援助保障嵌入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境外服务。

8.加大保险资金支持作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多渠道争取保险机构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我省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养老养生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8大重点产业发展。

创新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9.提升人民币跨境业务服务水平。畅通跨境支付结算渠道。推动电子商务产业跨境发展,鼓励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建立跨境零售支付平台、跨境金融信息服务基地,推动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拓南亚东南亚市场。建立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交易市场,畅通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汇率机制形成通道,向上争取政策支持,提升人民币在东南亚地区定价能力和流通能力。

10.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组织做好政策及业务宣传培训,推动市场主体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提高境外市场主体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积极探索拓宽人民币回流机制。支持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11.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从经常项目向资本项目延伸。积极争取在我省试点个人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推动境内银行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融资产品,推动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等业务发展。争取将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办理范围向全省拓展,争取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境外借款区域范围放宽至东盟南亚国家以外。创新非居民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继续探索开展跨境金融便民支付服务试点,实现境外沿边地区支付结算业务推广。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争取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跨境租赁业务需要办理结售汇和购付汇。稳步发展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创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模式,推动人民币与缅币兑换模式复制到其他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

扩大金融交流与合作

12.扩大境内外银行业同业间的交流合作。加强我省银行间合作交流,支持国内金融同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形成“抱团出海”的有利局面。扩大与南亚东南亚国家银行间资金清算合作,完善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人员互访,加强在跨境融资、结算、金融创新和服务方面进行交流,创建协作信息共享渠道,建立跨境金融业务交流合作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充分发挥境外网点布局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其境外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境内外联动的跨境金融产品,支持境内外商业银行合作创新支付手段,发行电子货币卡,满足大额现钞交易需求。

1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参与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及滇泰、滇老、滇越、滇缅、滇印合作,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合作升级版、澜沧江—湄公河金融合作对话机制,搭建金融合作与对话平台。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推动建立双边金融监管当局会谈协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开展双边人员互访等金融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扩大政策宣传,有效解决双边本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双边本币结算。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各国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内外联动的局面,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加快金融核心载体建设

14.发挥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地位作用。加快金融机构集聚,打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引进包括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创新业务分支机构,民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态,积极引进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立足我省优势产业搭建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培养和引进金融人才,加快建设一批高素质的人才梯队。加快推进昆明金融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园区在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体制、生态建设体制等方面实行机制创新。

15.推动建设次区域金融服务中心。依托瑞丽、磨憨、河口等开发开放试验区及口岸优势和条件,扩大金融开放,发挥优势,探索开办各类离岸金融业务。积极探索周边国家现钞跨境调运模式,丰富和拓宽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跨境调运路径,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非主要货币进出境管理制度。完善“瑞丽中缅货币兑换中心”发展模式,引导下辖各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参考人民币和缅币兑换中间指导价自主开展经营,适时复制和推广“瑞丽指数”模式。

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16.支持小微企业尤其是外向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规范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创造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和条件。支持保险机构以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17.做好金融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做好多层次金融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使用效率,提高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18.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开放创新”的原则推进金融“一网五平台”建设,搭建多层次、多币种的跨境结算渠道,实现境内外银行间的互联互通,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探索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产权评估、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能力,引导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加大在沿边地区的服务布局,完善服务网络,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设泛亚金融大数据应用中心,搭建综合性数据运算、分析与服务平台。

19.推进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结合“云上云”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类金融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地方类金融组织大数据分析监控工作,并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现有征信体系的对接。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力争5年内沿边各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初显。落实好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强化金融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法制建设,探索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强化各级政府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加强与周边国家在金融秩序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加强跨境反假人民币工作,完善跨境人民币流通管理云南模式。探索“民间兑换机构”转入规范管理体系模式,推动沿边地区民间兑换机构向特许兑换机构合规转型。强化地方类金融业态组织行业自律,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社会联动机制,探索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手段。

21.加强全方位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互联网金融、地方类金融组织、民间融资领域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地方类金融组织信息服务体系与监管联动,探索将地方类金融组织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关联,采取切实和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防控金融业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科技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不同金融领域风险的“交叉传染”,重点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金融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

22.拓宽“走出去”企业银行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信贷、海外直贷、内保外贷、福费廷、国际保理等跨境投融资金融业务,完善对客户的延伸增值服务。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产业链融资等服务模式,提供包括投资融资、兼并收购、咨询顾问等在内的综合性“一站式”金融服务,提升跨境投资贸易金融服务便利化。鼓励大型银行依托全球机构网络优势,开展境内外机构联动,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重点产品推广力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23.拓宽“走出去”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推动发展境外并购基金,鼓励我省各类资本公平参与境外并购重组,拓宽境外并购融资渠道。支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到南亚东南亚国家投资,与境外开展合作,拓展海外市场。

24.加大“走出去”企业保险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提供风险保障、融资促进、国际市场开拓的政策性专业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自主开发与国别开发的相互联动。积极开展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和海外工程承包保险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项下的项目融资和贸易融资。

加大金融对互联互通建设的支持力度

25.加大金融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为主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国际银团贷款、跨国并购贷款、境外投资贷款、转贷、担保和保险资金运用等业务,加大对“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优势,充分利用我省参与GMS经济合作和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良好基础,主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东盟投资合作基金等机构对接合作,探索“基金+信贷”模式,大力支持我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互联互通项目建设。

26.强化社会融资支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互联互通公路债券、铁路债券等融资工具,满足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和期限较长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投资产品,引导境内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我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互联互通的公路、铁路、航运、电力、信息、金融等基础设施建设,南亚东南亚国家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项目建设,产业升级等投资。鼓励和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通过PPP、BOT等项目融资模式,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金融对开放开发区域建设的支持力度

27.支持沿边口岸开发。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到重要边境口岸、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口岸免税购物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扩大沿边口岸及经济合作区金融覆盖面,加大金融服务边境地区及辐射周边国家的力度。

28.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发挥开放合作功能区的政策优势,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业集群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开立专用外汇账户,承接国际薪酬发放等离岸外包业务;允许区内企业开立离岸结算账户,办理离岸金融业务。

29.支持境外开发区建设。支持境外开放合作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老挝沙湾拿吉经济开发区的支持力度。积极跟踪缅甸皎漂经济特区开发进展情况,在中资企业参与的前提下,适时融资支持。通过在各类开放合作功能区设立金融特色专营服务机构支持各类功能区建设。

三、保障措施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推动建立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协调、议事机制,研究重大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各方联动、互通对接、上级督促、工作保障、动态跟踪和分析报告制度,把握方向,推进工作,抓好落实,实行绩效管理,实施目标倒逼,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财金联动机制

统筹发挥好政府引导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互补互调的政策保障作用,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财政对金融各类奖补专项资金的支持保障作用,用好用足各项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加大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力度,合理满足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加强金融人才建设

将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建设规划予以倾斜支持,完善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开辟金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和有关部门、机构人员出入境政策,广泛吸引高端金融人才入滇发展。采取内培外引等方式,加强各级政府金融工作干部配备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引领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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