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02月10日 00:00:00tz31浏览量:314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审批的统筹领导和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质量,保证并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应用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盘龙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第五条 盘龙区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立项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先向区信息办书面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昆明市盘龙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建设规划,其内容应该包括项目的建设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系统实施方案、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2、项目投资概算;经费筹集方式;

3、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软硬件设备选型方案、建设周期、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员职务、职称等情况;

4、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规模或实施系统升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本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送区信息办备案。

5、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送区信息办备案。

第七条 区信息办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信息办批准立项。属省、市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报省、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或从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中安排所需项目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对于全区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区政府每年将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适当资金,作为专项经费。

第九条 经区信息办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条 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信息办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区信息化建设专家组,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区信息办、区财政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专家组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区信息办、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下发前已开工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本暂行规定要求补办有关审批立项手续;已竣工投入运行的项目,应按要求到区信息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未经区信息办审查、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2、项目业主单位未按本暂行规定履行立项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区信息办负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并在全区予以通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3、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招投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昆明市盘龙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

昆明市盘龙区审计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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