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2月10日 00:00:00tz95浏览量:12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盘龙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与省、市关于科技创新资金的有关规定,结合盘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是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进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科技进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主要扶持盘龙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全区科技进步。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引导、扶持投资机构对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二)大力扶持我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园区、科技孵化器建设;

(三)积极配套科技型招商引资项目;

(四)实施科技攻关。支持符合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

(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提升竞争能力为宗旨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活动,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创新;

(六)科技创新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环境能力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重点科技成果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

(七)配套国家、省、市的重点科技计划。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市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我区重点科技项目;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

(九)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环境能力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其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技术应用与软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盘龙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须在盘龙区注册纳税并运营一年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科目包括投资引导资金、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与科技计划管理费。创新资金一般占科技三项费用的75%。

(一)投资引导资金:指专项用于引导、扶持投资机构向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或配套科技型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

(二)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指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及应用过程中无偿拨付扶持的资金。资金扶持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技术开发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咨询/论证费、管理费与其它相关费用。

(三)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指对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以无偿贴息的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银行贷款的补助资金。

(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指对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它社会力量在我区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如科技创新园区、孵化器、科技馆、科技情报站所或其它科技专项建设等)进行扶持的资金。

(五)科技计划管理费:指在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咨询、招标、推荐、监督检查、中期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按年度创新资金的1.5%以内安排。

第七条创新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第八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投资引导资金、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等的使用。

(一)投资引导资金最高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二)单个项目的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且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的投资引导资金不受此限。

第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一般按立项项目贷款年利息额的30-100%给予补贴。

第十条 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安排一种扶持方式。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的预算和年法定增长比例,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拟立项项目的扶持资金预算进行论证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经费预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拟立项项目的扶持资金预算,由区科技局根据论证或评估结论,形成当年的项目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批准的创新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的拨付,按照《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经费预算,须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实施中的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归还原资金来源渠道。科技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创新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会同区科技局编制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区政府审定;

(二)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对创新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二)会同区财政局编制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

(三)会同区财政局执行创新资金项目预算。

(四)建立项目库,优化对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创新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二)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批准执行的项目,应当按照《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及时停止拨款、终止合同或追回已拨经费;

(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的行为,视情况予以停止拨款、终止合同、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2年5月9日发布的《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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