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2月10日 00:00:00tz47浏览量:34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盘龙区年度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盘龙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有明确承担主体(承担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盘龙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全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照章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区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编入区级科技计划。区科技局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专项项目与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能有效调整区域产业结构或促成产业链集群或产业化推广重大高新技术成果的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的科技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除专项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经论证审批立项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选题领域、方向和目标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盘龙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须在盘龙区注册纳税并运营一年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外)。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三)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四)申报单位须是项目的直接研发者、产权拥有者或拥有合法授权的产权使用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五)正在实施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区科技局当年发布的《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申报方向,项目的实施将直接对盘龙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项目已经开展或完成了前期研究工作,且取得阶段性成果,能够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完成人需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经历及背景;

(四)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无权属纠纷;

(五)项目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完税发票复印件;

(四)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资料、报告等。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全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和审查。每年9月30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转到下一年度评审。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遴选项目质量高、经济前景好的项目,形成项目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列入盘龙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昆明市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独立核算和管理承诺》,确定项目内容指标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所申报的《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填写项目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定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区科技局在签订项目合同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经费余额。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由区科技局直接管理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负责管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开展项目中期管理;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审查项目执行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六)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停止拨款、终止合同或追回已拨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照章管理,做到公正、科学、廉洁。严禁利用项目管理之便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报酬、费用和变相谋取私利。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咨询、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五)按期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组织编制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限超过1年并需逐年滚动立项的项目,须进行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可滚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必须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经检查整改到位的可滚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整改未果的,作停止拨款、中止合同或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是指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完成项目合同书的考核目标、任务的认定。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延期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实施期对所有立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组织重大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由3-5名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完成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实物(样机、样品等),供验收审查: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

(四)项目技术总结;

(五)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项目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制的样机、样品或图片或检测报告等);

(六)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分析;

(七)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与相关财务凭证,必要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现状;

(三)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应用效果;

(四)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及经验教训;

(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延期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延期验收:

(一)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项目真实情况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的;

(二)约定的项目内容或目标未完全达到合同要求的。

第三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约定的项目主要内容或主要目标未能按期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验收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颁发《盘龙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余下的40%项目经费;

(二)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通过延期验收的项目,按通过验收执行;

(四)不通过验收或经延期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不通过验收”为结论结题,区科技局2年内不再受理、推荐其申报项目。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区科技局有权终止合同或追回已拨经费,3年内不再受理、推荐其申报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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