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2017年02月14日 00:00:00tz7浏览量:188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文件精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新型城镇化,2017年1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6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3号)中明确: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着重突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6〕44号文件已明确的各项政策;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分类、细化和补充支持政策,形成了十个方面共计二十七项具体措施。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逐一明确各项职责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协助单位,明确将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组织保障、部门协同、统计调查、评价激励等工作机制。《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财政支持、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及保障措施等四部分内容。

(一)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出了尊重规律、统筹推进,创新机制、扩大覆盖,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和维护权益、消除顾虑等5个方面的原则,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其他转移人口加快市民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到2018年构建起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关于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围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通知》在六个方面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政策: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增加教育资源供给,落实经费保障,实现多层次教育保障。二是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机制,落实医疗保险接续和城乡医保整合。三是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五是支持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六是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更多吸纳转移人口。

(三)关于建立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为调动人口流入地政府的积极性,提升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和激励政策。一是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适当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二是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进行奖励。四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流动情况,对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结构和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通知》的落实保障

为保障各项政策有效落实,《通知》对每一条政策措施都提出了分工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制度衔接,形成政策合力,破除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地,完善统计调查和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顺利推进和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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